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县级以上行政机关推行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 政务信息查询四项制度的决定》精神,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推进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云南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和《陇川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规定,现将县烟草专卖局草拟的《陇川县卷烟零售合理布局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稿)上网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请提出意见的单位和个人,于
附件:《陇川县卷烟零售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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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陇川县烟草专卖局
邮编:678700
联系人:白宏伟 施中凯
陇川县烟草专卖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九日
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管理,规范陇川县卷烟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消费者和卷烟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核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适用合理布局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结合陇川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陇川县行政区域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理布局”,是指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辖区行政区域范围内,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通信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按照便于消费者购买卷烟,便于烟草专卖批发企业服务烟草专卖零售户和配送卷烟,便于有效实施烟草专卖管理的总体要求,对卷烟零售点进行的布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卷烟零售点”,是指符合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规定条件或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卷烟、雪茄烟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五条 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应符合以下基本原则:
1、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原则;
2、公平、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
3、消费者、申请人、卷烟经营户和卷烟商业企业四方利益兼顾的原则;
4、总量控制、申请在先、减一增一的原则;
5、尊重历史、照顾特殊、规范管理的原则;
6、卷烟配送、优化服务的原则。
第二章 合理布局总体规划
第六条 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垄断经营,统一管理的专卖制度,并对烟草制品的生产、销售和进出口业务实行许可证制度。因此,通过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充分发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作用。
第七条 陇川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卷烟零售点的布局,主要以辖区行政区域内历年的卷烟经营情况、人口数量、经营户数、交通状况、通信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能力等综合要素为依据,进行科学、规范、合理布局。
第八条 陇川县辖区行政区域内的卷烟零售许可证核发数量将统一按照辖区内常住人口(以陇川县统计局年度统计公报为准)5.1‰的比例控量。
如以后陇川县辖区行政区域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通信情况、经济发展水平、居民可支配收入、消费能力等综合要素发生重大变化需调整控量目标,再依法适时调整。
第九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陇川县辖区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陇川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申请进行核发和依法管理。
第三章 合理布局具体规定
第十条 凡在陇川县辖区内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外,还须符合以下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具体规定:
(一)必须具备使用期限不低于一年的固定经营场所(具体店面名称、确切的路名及门牌号为准),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填写的门牌号码或经营地址范围,应视为同一经营场所,有义务接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检查。
(二)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且经营场所中的经营面积应不少于
本规定中所指的“经营面积”是指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填写的门牌号码或经营地址范围内用于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室内面积,不包括仓库、车库等其他面积。
(三)对连锁经营的商店、超市,总部和各连锁店要分别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连锁经营的总部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后,各连锁店持总部的许可证复印件到所在地烟草专卖局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受合理布局限制。
(四)陇川县行政区域内街道同侧的卷烟零售点相互之间的间隔距离应不少于
本规定中所指的“间隔距离”是指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卷烟零售点与持证卷烟经营户卷烟零售点外墙与外墙之间的实际间隔距离。
(五)展示面积应不少于
(六)具有与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申办资金应不少于人民币贰仟元(¥2000.00)整。
(七)城区农贸市场、农村集贸市场、各类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等特殊场所,按照实际经营面积在
(八)汽车站大厅内的零售点可设置1个。
(九)主要旅游景点,每天流动人口在150人/次以上的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十)交通要道的边防检查站点、监狱、重大工程项目居住场地(施工工程时间在半年以上,临时居住人员达150人以上的)等,可不受间隔距离限制设置1个零售点;
(十一)有一定规模的宾馆、酒店、娱乐等特殊场所,因对内经营需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十二)交通条件便利且通信覆盖的村寨,住户数在150户以上或人口数在300人以上,具备办证条件的,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每新增住户数60户或人口数200人以上的,可再增设1个卷烟零售点。
(十三)按国烟专[2009]35号文件规定,对不存在安全隐患,又符合相关法定办证条件的加油站便利店,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 下列场所和情形不得设置零售点:
(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禁止烟火、存在不安全因素的。
(二)经营农药、化肥、化工、油漆等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易挥发物品的场所。
(三)医院、药店等不利于经营卷烟的场所。
(四)主干道两侧占道经营、流动摊点、电话亭、简易建筑、危险建筑以及公厕、生产加工修理店等有异味、污秽不洁场所旁。
(五)中、小学校园及校门周围
(六)地处边远,人口稀少,无通信覆盖又无法实施服务的地域。
(七)非本行政区域内户籍,未在当地办理1年期以上暂住证的。
(八)有2次以上(含2次)烟草专卖管理违法记录的。
(九)拒绝接受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或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执法、履行职务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四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二条 符合以上合理布局规定的申请户,陇川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在许可证核发数量总控制数内依法施行行政许可,一旦达到控制目标数量,将暂停办理行政许可业务。如发生依法取消卷烟经营业务资格的情形,可按总控制目标数量内产生的空缺进行增补。
第十三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因合理布局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应当根据受理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第十四条 残疾人、特困户、军属、烈属、下岗职工、当年退伍军人及应届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理。
第十五条 《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实施前布局的卷烟零售点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依法在专卖管理过程中按现行合理布局的规定逐步优化规范。
第十六条 为营造规范、有序、诚信守约的卷烟市场氛围,提倡诚信经营、诚信管理,对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的经营户,将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陇川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 1、陇川县各乡镇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2、《2010年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分布表》;
陇川县各乡镇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根据陇川县各乡镇所处的地理位置、人口、经济状况,在《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基础上对卷烟零售点布局规划如下:
1、章凤镇:现有人口43399人,城区居委会2个,农村行政村8个,对卷烟零售点进行限制,实行总量控制、减一增一的原则,规划卷烟零售点352户;
2、景罕镇:现有人口26736人,农村行政村8个,规划卷烟零售点128户;
3、陇把镇:现有人口19413人,农村行政村5个,规划卷烟零售点91户;
4、城子镇:现有人口25377人,镇所在地1个居委会, 农村行政村8个,对卷烟零售点进行限制,实行总量控制、减一增一的原则,规划卷烟零售点158户;
5、清平乡:现有人口11995人,农村行政村9个,规划卷烟零售点26户;
6、勐约乡:现有人口7620人,农村行政村5个,规划卷烟零售点18户;
7、户撒乡:现有人口23512人,农村行政村11个,规划卷烟零售点108户;
8、护国乡:现有人口6648人,农村行政村6个,规划卷烟零售点19户;
9、王子树乡:现有人口14768人,农村行政村9个,规划卷烟零售点25户。
以上各乡镇共规划卷烟零售点925户。
2010年陇川县卷烟零售点分布表
|
项 目
乡(镇) |
卷烟零售点数 |
||
|
人口数 |
零售点 |
||
|
章凤镇 |
43399 |
352户 |
|
|
景罕镇 |
27000 |
128户 |
|
|
陇把镇 |
19413 |
91户 |
|
|
城子镇 |
26158 |
158户 |
|
|
清平乡 |
11995 |
26户 |
|
|
勐约乡 |
7620 |
18户 |
|
|
户撒乡 |
23512 |
108户 |
|
|
护国乡 |
6648 |
19户 |
|
|
王子树乡 |
14768 |
25户 |
|
|
合 计 |
180513 |
925户 |
|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