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严厉打击乱张贴小广告不文明的行为

浏览量:6412    作者: 日期:2017/8/15

    陇川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省、州、县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行动的相关要求,提升陇川县环境优美、城市宜居的文明城镇。但有各类小广告无孔不入,在县城街面、楼道上、电线杆上、墙面及公共厕所内乱张贴“牛皮癣”小广告,严重破坏了我县文明县城的形象,又影响了城市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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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812日下午1318分,综合执法局巡逻中队,巡查至卫国路加顺修理厂附近时,发现有2人正在电线杆上、墙面上乱张贴“牛皮癣”小广告,执法人员及时予以制止,并拍照取证。

    在执法人员取得证据及事实面前,当事人刘某某等人承认了自己的不文明行为,并供认了自己在章凤镇文化小区、卫国路已张贴大小广告70份,执法人员当场给予批评教育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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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擅自在公共区域或者空间设置户外广告牌、标语牌、宣传栏、招牌、指示牌、实物造型等;
 
(二)擅自在建筑物外侧、绿化树木和市政公用设施等上面钉、挂、贴、刻、写、画等;
 
(三)擅自在公共场所散发、张贴广告;
 
(四)在公共区域乱倒垃圾、污水,任意堆放杂物,随地大小便,放任宠物便溺;
 
(五)在城市干道两侧和景观区域内以及临街建筑物的阳台外、门窗外、屋顶外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公共设施上吊挂、晾晒和堆放影响市容的物品;
 
(六)运输车辆沿途泼洒渣土、粉尘、垃圾等;
 
(七)擅自拆除、移动、封闭、挪用或者损坏环境卫生设施;
 
(八)擅自占道经营。 

    处罚依据: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民朋友们,爱护城市环境卫生,遵守规定,不乱张贴、乱喷涂非法广告是我们共同的责任和义务,让我们从自己做起,遵守秩序、爱护设施,自觉维护陇川城市形象,携手共创我们的美好家园,为打造“宜居宜业生态田园城市”而共同努力!

     综合执法局呼吁广大市民,若发现有人在城区内乱张贴各种大小广告,请及时拨打综合执法局电话06923023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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