勐约乡重大事项决策责任档案制度
一、总则
(一)为切实加强勐约乡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建设,规范和监督领导班子的议事决策行为,不断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促进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制度。
(二)勐约乡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进行,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会议决定。
二、议事范围及程序
(一)本制度所指重大事项为:
1、事关本勐约乡全局性、政策性的问题;
2、根据上级重要决策指示需研究贯彻意见的问题;
3、领导成员及部门的分工与调整等问题;
4、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内有关人员的录用、推荐、任免、调整、考核、奖惩、聘用等问题;
5、规模较大的投资、工程、土地等项目,金额较大的财、物问题;
6、勐约乡重要或敏感事项的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与修改;
7、勐约乡领导集体认为应纳入的其他重大问题。
(二)重大事项议事决策前,要注意听取多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充分沟通,做到有备而议,慎重决策。
(三)领导班子研究决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
1、确定议题。研究决定重大事项的会议,议题应在班子成员之间事先沟通,由主要负责人确定上会与否。
2、会议准备。会议及会议研究的重要内容一般应提前1~2天通知班子成员和负责联系检查指导的纪工委监察分局,特殊情况的可视情况将提前的时间延长到一星期左右,并做好通知记录,有会议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做到会前要熟悉材料,认真酝酿。
3、充分讨论。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班子成员出席方可召开。并请负责联系检查指导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列席会议。召开决定重大问题的会议时,分管此项工作的领导成员必须到会。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可委托其他成员主持。班子成员听取议题情况介绍后,应充分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主要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发表意见后表明自己的态度。班子个别成员因故难以与会的,可用书面等形式表达意见。根据议题的实际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并发表意见。
4、作出决定。党委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表决的方法作出决定,赞成数超过应到会班子成员半数的方为通过。一次会议有多项议题的,应逐项表决。行政领导班子会议由主要负责人在集中班子成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最后决定。对决策事项意见分歧较大的,可暂缓表决(决定)。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议主持人会后应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并做好记录。
5、会议应指定专人做好记录,使用专用记录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议题和内容,出席和缺席的班子成员及列席人员姓名,班子成员对每个议题的意见、态度以及表决、决定等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完整准确地反映议事决策的内容和过程。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须明确落实决议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6、每次会议由记录人当场填写《重大事项决策情况登记表》,如实将会议内容,参会人员的表态、决定情况填入相应的表格内,核对无误后,全体参会人员签字认可,最后形成重大事项决策档案。
三、责任和监督
(一)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发扬民主,科学议事决策,带头执行本制度,并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负总责。领导班子执行本制度的情况要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公开,自觉接受监督。
(二)对领导班子集体作出的决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主要负责人要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信任、相互支持,保证决策事项的贯彻落实。
(三)实行领导班子决策重大事项责任追究制度。重大事项未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议事决策的,勐约乡纪委将视情节对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提醒,对于情节严重的上报县纪委监察局依纪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直至党纪政务处分。对决策失误或未按集体决定和分工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等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涉及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政纪条规追究纪律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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