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勐约乡人民政府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
| 填报单位: 勐约乡人民政府 单位负责人:丁勒堵 填报人: 董诗毅 电话:0692—7922213 | ||||||||||
| 序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范围 | 抽查标准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抽查内容 | 备注 |
| 1 | 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7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执行和督促落实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作出的安全生产决定; (三)协助上级政府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排查安全隐患、制止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处置生产安全事故。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的工作职责。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产经营单位产品质量; 2.产品是否存在安全隐患,安全系数; 3.生产环境是否符合相关卫生标准; 4.生产安全防护措施。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2 | 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采取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云南省消防条例》(云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31号)于2010年9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落实消防工作经费,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和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组织,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维护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村、社区及村民小组及生产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云南省消防条例》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消防组织机构。 2.消防工作制度. 3.消防设施器材配备。 4.消防安全隐患。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3 | 对渡口安全隐患的检查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有关部门、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立即消除安全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渡口 |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检查渡口安全隐患。 2.渡口“安全告示牌”。 3.渡口“守则牌”.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4 | 对乡镇渡口签单发航制度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5号,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应当督促指导渡运量较大且具备一定条件的乡镇渡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乡镇渡口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畜积载和开航条件等内容。 签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渡运情况,不得弄虚作假;发现渡运安全隐患或者违法行为,可能危及渡运安全时,应当报告乡镇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船舶所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渡船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2.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3.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情况。 4.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5.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5 | 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的检查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2007年12月22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生产经营单位 |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 2.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3.安全生产人员安全意识教育培训情况。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6 | 对流动人口用人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检查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5号,2009年4月2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用人单位 |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用人单位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情况2.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7 | 对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动物防疫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动物防疫体系,制定并组织实施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群众协助做好本管辖区域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乡级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本管辖区域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免疫工作。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兽医主管部门的要求做好强制免疫工作。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第六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村级防疫员队伍建设。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2003年11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十三条:发生一类动物疫病或者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时,当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先行组织采取隔离、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紧急措施;当地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到现场,确定疫点、划定疫区和受威胁区。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组织勐约乡辖区内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采取动物疫病强制免疫措施的单位或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做好强制免疫工作2.是否有动物免疫档案材料 3.畜禽免疫户口册登记情况 4.猪:猪瘟、高致病性蓝耳病、猪口蹄疫抗体存在情况 5.禽类:禽流感抗体存在情况 6.牛:牛口蹄疫抗体存在情况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8 | 对畜禽规模化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监督检查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单位或个人 |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 2%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1.畜禽粪便、尸体、废水等废弃物处置情况; 2.防治畜禽规模化养殖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防治措施开展情况。 | 凡经监督抽查合格的,自检查之日起6个月内,对该单位和个人不得重复进行此项监督抽查,依据有关规定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除外。 |
| 9 | 对使用林地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林地使用单位及个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相关规定 | 5%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办理情况、使用林地情况、到期临时占用林地回收情况等 | |
| 10 | 对道路客运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第二款;《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4号)第六十七条;《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第16号)第四十二条;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道路客运经营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 5% | 3次/年 | 现场检查 | 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班车客运、包车客运、公共汽车客运、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 |
| 11 | 对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检查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屠宰场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之规定 | 30% | 5次/年 | 现场检查 |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集中屠宰及检疫情况 | |
| 12 | 对食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3月4日卫生部令第71号)第三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四十四条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食品经营单位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之规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经营环境、证照情况、是否有出售过期食品等情况 | |
| 13 | 对药品经营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六十七条、九十六条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二条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药品经营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之规定 | 10% | 2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经营环境、证照情况、是否有出售过期药品、假冒产品等情况 | |
| 14 | 对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四条、五条、九条、十六条、十九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第三十五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 勐约乡人民政府 | 勐约乡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之规定 | 10% | 1次/年 | 现场检查 | 检查许可证亮证经营情况,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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