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景罕镇人民政府

关于规劝跨境违法犯罪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

浏览量:5429    作者: 日期:2020/12/15

关于规劝跨境违法犯罪人员回国投案自首的通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公安机关关于“抗疫情、防输入、打偷渡”工作的安排部署,依法维护边境安全稳定和社会秩序,给跨境违法犯罪人员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规定,通告如下:


一、非法出境和在境外从事赌博、电信网络诈骗的;涉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协助他人偷越国(边)境等跨境违法犯罪活动的中国公民,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前,愿回国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自首(违法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违法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违法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欲回国投案自首人员可预约投案自首,预约电话: 0692-7102110,经公安机关同意可到预约确定的就近沿边执勤点、抵边警务室投案自首,对未经公安机关同意、擅自破坏边境防疫情输入阻拦设施入境的,不视为投案自首。

三、对非法入境,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公安机关将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情节严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最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等一并立案侦查。不顾法律规定仍强行非法入境的将依法顶格处理。

四、违法犯罪人员经亲友规劝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五、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跨境违法犯罪线索,直接抓获或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六、对威胁、报复举报人的,将依法从严从重处罚。

七、任何人不得为在逃违法犯罪嫌疑人提供住所、财物、交通工具;不得通风报信、提供虚假证明或提供条件帮助其逃匿。有上述行为,经查证属实将依法惩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滞留境外的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珍惜机会,尽快回国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凡在通告期间继续滞留境外,拒不自行回国投案自首的,公安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措施抓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安机关联系电话:0692-7102110


来源:陇川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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