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环罚字〔2021〕29号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览量:7372    作者: 日期:2021/11/18

陇川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329174XXXX
法定代表人:李志华
地址:湖南省新化县游家镇白沙村第六村民小组XX号
陇川湘新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队执法人员于2021年6月22日对你公司管理、运行的位于陇川县章凤镇象鼻子山的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搅拌站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搅拌站厂区露天堆放公分石、石粉沙等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2021年6月22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和相关复印材料等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1年9月16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7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1年9月16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1〕27号)、2021年9月16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陆万元整(¥60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州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1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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