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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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杨恩明
地址: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泰安路南侧
陇川宏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0年7月30日、8月4日,我局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勐宛山水项目混凝土搅拌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将未经处理的搅拌站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未采取防渗措施的简易坑塘内。
2、搅拌站厂区内露天堆放有砂石和公分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防尘污染,厂区地面散落着砂石和废混凝土。
以上事实有2020年7月30日、8月4日《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现场检查(勘察)记录》、2020年7月30日《德宏州环境监察支队调查询问笔录》、瑞丽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站《监测报告》(德瑞环监字﹝2020﹞第36号)和照片为证。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6日以《德宏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64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在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年11月6日《德宏州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64号)、2020年11月6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130,000)。其中,对你公司利用渗坑排放生产废水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整(¥110,000);对你公司露天堆放砂石和公分石等物料,未采取密闭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公司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 0099 000 50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年11月11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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