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20〕54号

浏览量:9963    作者: 日期:2020/8/26

黄钦佑:

身份证号码:35012619761026XX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3124MA6KF9XXXX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大路旁               

陇川县章凤振川砖厂(以下简称“厂”)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于2020225日对你在陇川县章凤镇芒弄村大路旁投资建设的陇川县章凤振川砖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生产过程中脱硫装置不正常运行。生产过程产生烟尘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烟囱排放。

以上事实,有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执法人员2020225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视频照片 202076日制作的《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0814日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56号)告知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我局2020814日《德宏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德环罚告字〔202056号)及2020818日《送达回证》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我局对你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并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你如逾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宏州分行营业部

户名:代收财政罚没款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生态环境

账号:530 737 136156241 035XXXX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德宏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德宏州生态环境局

                               202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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