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正兴塑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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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谢传浪
地址: 陇川县章凤至拉影国道右侧
我局于2018年10月15日对陇川县正兴塑业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未办理环保相关手续,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的措施,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5日对你公司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建设单位应当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公司:
1、立即停止生产,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不得擅自投入使用。
2、完善环保相关手续。
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11月30日前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公司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25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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