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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军
地址:陇川县章风镇南宛河东侧
我局于2018年10月10日对你收购店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收购店塑料颗粒加工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擅自建设并投入使用。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10月10日对你收购店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的规定。现责令你收购店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收购店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查,如你收购店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收购店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者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陇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收购店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申请陇川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10月17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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