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仁和医院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 〔2018〕07号

浏览量:6705    作者: 日期:2018/6/13

陇川仁和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312468619XXXX

投资人:杨国林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荣昌路

我局于2018611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未取得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排放污染物

、未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及备案工作。

未按环评要求完善污染治理设施;污水总排口未设置标识牌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61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录》及照片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第四十七条第三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的。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办理排放污染物许可证,按规范依法排污。

、编制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保部门备案。

、对照环评要求完善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水排放口设置规范标识牌。

你单位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2018615日前将改正情况书面报告我局。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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