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振兴屠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533124772661XXXX
负责人:刘贵川
地址:陇川县景罕镇
我局于2018年5月25日对你厂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厂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你厂的“陇川县振兴屠宰场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
二、该你厂至今未配套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存在生产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三、固废(猪毛)直接在厂区内晾晒,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2018年5月25日对你厂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笔录》《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调查询问笔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以下违法行为:
1. 完成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并向有审批权限的环保部门报批;
2. 立即配套安装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
3. 立即对厂区内露天晾晒的猪毛进行清理,避免对周边环境造成影响。
你厂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后对上述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察,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
2018年6月4日
主办单位:陇川县人民政府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滇ICP备17006881号-1
联系电话:0692-7178067 政府网站标识码:5331240003 邮箱:1515001052@qq.com
地址: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22号 邮编:678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