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生态环境局陇川分局

陇川县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陇环违改字〔2018〕01号

浏览量:7262    作者: 日期:2018/3/5

杨荣尚:

  身份证:53312419881121XXXX

电话:1838750XXXX

地址:陇川县城子镇章壁河河岸

我局于201821日对你采砂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存在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该采砂场建成至今未编制环评文件,未办理环评手续,擅自建设并投入运营。

以上事实,有我局环境监察大队人员201821日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时的《陇川县环境监察大队现场检查(勘查)记录》及照片为凭。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处分。的规定。

现责令你立即停止生产,改正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实施行政执法后督,如拒不整改,将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你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宏州环境保护局或陇川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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