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
第30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对县司法局的执法依据、职权、职责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
陇川县司法局
二、执法依据
陇川县司法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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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
制定
机关 |
生效时间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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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
司法部 |
1997年2月13日 |
司法部令第5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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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 |
司法部 |
1998年2月11日 |
司法部第5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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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 |
司法部 |
2001年6月22日 |
司法部令第6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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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司法行政法制工作规定》 |
司法部 |
1990年8月18日 |
司法部令第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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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赔偿、刑事赔偿办法》 |
司法部 |
1995年9月8日 |
司法部令第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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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司法行政机关行政许可实施与监督工作规则(试行)》 |
司法部 |
2004年7月6日 |
司法部令第9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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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法律援助条例》 |
国务院 |
2003年9月1日 |
国务院令3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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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3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39号主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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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
司法部 |
2004年5月1日 |
司法部令第86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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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1年12月2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67号主席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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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 |
云南省人大常委 |
2001年3月1日 |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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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陇川县司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
陇川县人民政府 |
2002年11月21日 |
陇政复〔200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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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项)
法律援助机构成立、变更、撤消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法律援助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2)《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法律援助机构。”
(3)《云南省法律援助办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
(4)三定方案的相关规定“组织指导法律援助工作”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
3、执法岗位职数:3人
(二)行政处罚(共53项)
第一项:个人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非法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二项:律师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一)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三项:律师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二)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四项:律师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三)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五项: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法律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其他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六项:律师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五)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七项:律师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六)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的宣传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八项:律师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七)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九项:律师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八)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项:律师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九)接受委托后,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一项: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二项:律师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一)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与委托代理的法律事务无关的活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三项:律师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二)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的利益,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四项:律师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三)为阻挠委托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委托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扣留委托人提供的材料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五项: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八条“律师有下列行为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的“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律师法》以及本办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十四)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规定或者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2人
第十六项:律师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的
处罚种类:警告 停止执业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四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十一)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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