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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第22号
录入时间:2007-12-11 10:44:54    作者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

22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对县交通局的执法依据、职权、职责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

陇川县人民政府交通局

二、执法依据

陇川县人民政府交通局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机关

生效时间

文号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4828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9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281

国务院

355号令

3

《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

1997114

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69

公告

5

《云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条例》

云南省人大

常委会

19951127

省人大常委会第45号公告

6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041

交通部2000年第2号令

7

《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交通部

1996925

交通部1996年第7号令

8

《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交通部

1995320

交通部1995年第1号令

9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631

交通部2006年第3号令

10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531

交通部2004年第14号令

11

《路政管理规定》

交通部

200341

交通部2003年第2号令

12

《云南省公路绿化管理规定》

省政府

1996315

省政府

34号令

13

《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

交通部

2000101

交通部2000年第8号令

14

关于《陇川县交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批复

陇川县

人民政府

20021121

陇政复[2002]

79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10项)

第一项: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讯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用改线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项: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线等设施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三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遂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五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六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七项: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八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内树木的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二条:“公路绿化工作,由公路管理机构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组织实施。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砍伐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九项:公路建设项目审批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条:“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基本建设股

3、执法岗位职数:5

第十项:专用公路规划的审核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十五条:“专用公路规划由专用公路的主管单位编制,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核。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与公路规划相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发现专用公路规划与国道、省道、县道、乡道规划有不协调的地方,应当提出修改意见,专用公路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作出相应的修改。”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基本建设股

3、执法岗位职数:5

(二)行政处罚(共56项)

第一项: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二项: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三项: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挖砂、采石、取土等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七条:“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200、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四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四十八条:“除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外,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同意,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按照公安机关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五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使用汽车渡船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同级公安机关批准;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六项: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害、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七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上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一)设置电杆、变压器、棚屋、摊点、维修站、洗车台、加水站等设施;”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八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上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处罚种类:警告  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九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路路产上从事下列行为:……(二)倾倒废土、堆放垃圾杂物或者其他非公路养护施工材料;”

2)《云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但应坚持教育为主,处罚为辅的原则。(一)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可以并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收入的,没收违法所得;”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交通局路政管理股

3、执法岗位职数:3

第九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路产上引水灌溉、排放污水、取土制坯、阻塞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