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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第21号
录入时间:2007-12-11 10:43:47    作者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

21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对县畜牧兽医局的执法依据、职权、职责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

陇川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局

二、执法依据

陇川县人民政府畜牧兽医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和

“三定方案”名称

制定

机关

生效时间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11

主席令

87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331

主席令

82

3

《种畜禽管理条例》

国务院

199471

国务院令

153

4

《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农业部

199715

农业部令

32

5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农业部

1998115

农业部令

4

6

《兽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4111

国务院令

404

7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国务院

2001119

国务院令

327

8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农业部令

14

9

《动物免疫标识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农业部令

13

7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11

农业部令第2

11

《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农业部

2001127

农业部令第6

12

《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

省人大

常委会

200411

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

13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省政府

200361

省政府令

117

14

《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

农业部

200271

农业部令

15

15

陇川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陇川县畜牧兽医局直属事业单位、派驻机构主要职责和人员编制的规定》的批复

县机构编制委员会

2007117

陇政发

[2007]3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一)行政许可(共4项)

第一项: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凭此证依法办理登记注册。”

2)《种畜禽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一)符合良种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二)所用种畜禽合格、优良,来源符合技术要求,并达到一定数量;(三)有相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四)有相应的防疫设施;(五)有相应的育种资料和记录。”

3)《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凭许可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生产经营种畜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后,方可营业。”

5)云南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种畜禽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畜禽生产经营者必须按照本办法申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并凭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二项:核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二)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设备、仓库设施;(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四)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经营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申请人方可向市、县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兽药经营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凭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经营范围、经营地点、有效期和法定代表人姓名、住址等事项。

兽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兽药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3)《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变更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凭换发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三项:动物诊疗的许可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取得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

2)《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从事动物诊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诊疗活动,履行有关动物防疫义务。”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四项:核发动物防疫合格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1)《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动物饲养场、屠宰场、肉类加工厂和其他定点屠宰场(点)等单位,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放的《动物防疫合格证》,并按照规定范围从事饲养、生产和经营活动,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2)《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管理办法》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核的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监督。”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二)行政处罚(共50项)

第一项: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一)未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二项: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的品种、品系、代别和利用年限生产经营种畜禽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三项:推广未依照《种畜禽管理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三)推广未按照本条例评审并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四项: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  罚款  吊销许可证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种畜禽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四)销售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种畜系谱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五项: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擅自导入外血在保种群内进行杂交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六项: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侵占或者破坏畜禽品种资源保护区、保种场、基因库、测定站的生产设施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七项: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经营作为种用的未经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八项:未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未划定区域进行畜禽品种培育的中间试验或者区域性试验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九项: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畜禽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未经批准跨行政区域引进畜禽的。”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十项: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7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具体执法机构名称:陇川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3、执法岗位职数:7

第十一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

处罚种类:罚款

1、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云南省种畜禽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说明书的,由县级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