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公告
第16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办发〔2005〕156号)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审查,现对县监察局的执法依据、职权、职责予以公告:
一、执法主体
陇川县监察局
二、执法依据
陇川县监察局行政执法依据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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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名称 |
制定机关 |
生效时间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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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监察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1997年5月9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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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6年1月1月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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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 |
全国人大常委会 |
2004年7月1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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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共陇川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 陇川县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 |
中共陇川县委、陇川县人民政府 |
2002年11月21日 |
陇政复
[2002]15号 |
三、执法种类及职权职责
行政强制(共3项)
第一项: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行政强制种类:暂予扣留、封存
⒈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一)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及其他有关的材料。”
⒉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室
⒊执法岗位职数:7人
第二项: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行政强制种类:责令解释和说明
⒈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⒉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室
⒊执法岗位职数:7人
第三项: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存款。
行政强制种类:查询存款
⒈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时,经县级以上监察机关领导人员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单位和涉嫌人员在银行或者其他机构的存款”。
⒉具体执法机构名称:执法监察室、纪检监察、案件审理室
⒊执法岗位职数:7人
以上经过审查并公告的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权和执法职责,就是其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三定方案”规定行使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法定权利,也是其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和承当的义务和责任,不正确行使行政权利或者不作为、不履行法定义务和责任的,将被依法追究。
执法监督电话:0692——7175058
陇川县人民政府法制督察局
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