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18号
现公布《陇川工业园区管理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15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工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业园区管理,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促进全县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陇川县行政区域内工业园区的单位、个人及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园区,是指经德宏州人民政府依照职权批准设立的工业产业集中区。
第四条 工业园区开发建设要按照工业经济发展的需求,结合城镇化、信息化建设,充分发挥优势、突出自身特色,形成产业定位分明、规模优势明显、聚集效应突出的发展格局,优化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建成“循环型、科技型、生态型”工业园区。
第五条 工业园区的建设与发展纳入陇川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其它专项规划。
第六条 投资者在工业园区内投资、收益等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工业园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高效有序的管理运行机制,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功能,为投资者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生产经营及生活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九条 根据德宏州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同意成立陇川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批复》(德机编〔2013〕77号),成立陇川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经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根据县人民政府对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批复,依法行使工业园区行政管理职能。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县关于工业园区各项工作的方针、政策,依法行使经济、行政管理的职权;
(二)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工业园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制定工业园区发展的管理制度和服务工作规定,创造工业园区良好的投资环境,负责工业园区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四)承担工业园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土地资产等各项管理工作;
(五)受理入园企业申请,并按规定组织对入园项目进行评审,按照有关程序核准入园项目,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审批、备案、验收手续,依法对园区内的单位、个人及注册企业进行监督和管理;
(六)按建设规划组织投资建设项目,报有关部门备案或审批。
(七)负责筹集园区建设资金,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园区建设发展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批准后实施;
(八)协调相关单位研究解决园区建设问题,指导协调设在工业园区内的派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工作;
(九)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或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十条 工业园区规划包括总体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由县工业和商务局组织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逐级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厂区平面布置、厂容厂貌整体设计效果要符合工业园区规划。建设项目的布局、建筑物设计等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会同住建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业园区规划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对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予以制止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统一使用工业园区内的水、电、路、通讯等资源及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在厂区内外打井、铺设供水管道、架设输电线路、修筑交通便道及建设其它任何设施。如有必要须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后,严格按照工业园区规划、相关行业标准进行建设。公共设施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管理,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
第十三条 企业对工业园区内的公共设施负有保护义务,如有损坏公共设施的行为,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监督企业进行维修或由专业部门进行维修,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工业园区要有明确的产业重点、投资方向和发展规划,并严格按产业布局入驻项目,突出产业特色,发展特色园区。
第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道路、供排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基础设施,按照统一规划,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主导建设,住建、交通、水利、供电、广电、电信等单位依照各自职责积极争取项目配合建设。属入园企业厂区内专用设施,由入园企业按照相关行业标准自行出资建设。
第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工业园区内国有资产。
第四章 企业与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入园项目的条件:一是在陇川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含产业活动单位);二是投资额度在2000万元以上;三是每亩的投资额度达150万元以上;四是项目建成投产后,年产值达2000万元以上。
第十八条 鼓励在工业园区兴办、引进下列项目:一是国家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建设项目;二是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的项目;三是高新技术、新材料、机械制造、电子元器件加工项目;四是有利于资源深度转化和综合利用及延伸产业链的项目;五是对地方财税贡献大或劳动密集型的项目。
第十九条 园区鼓励引进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人(以下统称投资者)在工业园区投资兴办以工业项目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和出口创汇企业。禁止引进下列项目。一是技术和设备属国内落后淘汰的;二是严重污染环境或者严重危害人身健康而无切实有效治理措施的,达不到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和行业节能设计规范要求的;三是产品属于国家禁止生产的或国家明令禁止的投资建设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入园程序
(一)凡拟在工业园区内投资兴办企业且符合入驻条件的投资者,应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招商引资局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出具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者个人身份证明、企业相关资料、法人委托书等材料,并由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对投资方的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通过后,管委会形成审查意见提交县人民政府审定;投资额度上亿元或由县政府筹措资金建设的项目报县人大审议,审定后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落实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以及项目建设涉及的立项、备案、核准、规划、设计、用地、建设、环保、消防、防雷等前期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县政府工业项目建设要求,在规定时限内为项目单位办理审批或申报手续。
(二)项目单位在各类手续办结后,向住建部门办理建设工程开工许可,方可开工。
(三)入园企业不按立项要求进行建设或不符合项目管理要求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制止,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在工业园区兴办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动工建设,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动工建设的,应当向工业园区管委会提出延期申请,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延期。
特殊情况未能动工建设的可申请延长动工开发期限,特殊情况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未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期限、条件将土地交付给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条件的;
(二)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依法修改,造成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不能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三)因国家出台相关政策,需要对约定、规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的;
(四)因处置土地上相关群众信访事项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五)因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无法动工开发的。
第二十二条 入园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规定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报送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入园企业和个人除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外任何单位不得非法向企业摊派或收取费用。对乱摊派、乱收费的单位,企业有权拒交并向有关监督部门投诉举报。
第二十四条 园区内的企业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一)投资企业享受陇川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国家、省、州给予工业园区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入园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坚持按现代企业制度进行建制运作,依法自主经营。
第二十六条 投资者必须采用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投资经营方式,在工业园区内进行投资和经营。鼓励中外投资者以专利、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或劳务收入投资入股。
第二十七条 鼓励和支持中外投资者到工业园区进行开发。
第二十八条 对进入工业园区投资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按照简化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的原则,协助入园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 土地管理
第二十九条 工业园区内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境内外投资者按工业园区规划项目进行投资的,可以获得工业园区内的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条 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用地,必须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后可以依照规定办理登记,土地使用权人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在开发、利用土地过程中,开工建设用地面积达不到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以上(不含土地款),未经县人民政府同意,不得擅自转让、出租和抵押。
第三十一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的投资申请按照投资项目核定用地标准,并按照工业园区总体规划,确定入园企业的厂址。
第三十二条 为确保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投资项目的质量,杜绝圈地、囤地等行为。
第三十三条 入园企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未按期动工建设,造成土地闲置满一年的(除不可抗拒因素外),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以土地出让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逾期未履约并造成土地闲置满两年的,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四条 入园企业、集体预留用地应严格按照工业园区规划使用土地,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作为商业开发。确需进行商业开发的,报县人民政府同意,由国土资源部门进行招拍挂供地后,方可开发。
第三十五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监督管理入园企业依法使用土地,对违法使用土地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限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移交县国土资源局依法处理。
第六章 建设资金管理
第三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好各项收入管理,建立收支预算制度,按照预算执行。
第三十七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来源:
(一)财政预算拨款和各级政府补助资金;
(二)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生活服务设施有偿使用收入;
(三)配套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开发经营收益;
(四)国家政策银行、商业银行、国际各类银行、国际财团的各项贷款;
(五)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投资、捐赠款;
(六) 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发行的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收入;
(七)投融资平台投入的资金;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八条 开发建设资金的用途包括:
(一)建设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
(二)建设必需的生活服务设施、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及兴办各项社会公益事业;
(三)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和工业园区内企业扩大再生产再投入的各项投资优惠,填补因投资优惠而低价出让土地的亏空,建立创业风险担保基金;
(四)引进工业园区所需各类人才及培训失地农民工作经费;
(五)加快工业园区发展建设的各项优惠奖励支出、项目前期工作支出、新课题研究支出及其他必要支出;
(六)园区公共信息平台、技术平台建设及情报网建设。
第三十九条 工业园区要建立健全开发建设资金的管理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十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开发建设资金收支执行情况,并接受县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财税管理
第四十一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内设财务室,接受县财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编制和执行管委会的年度预决算;管好用好部门资金和上级下达的各项资金。
第四十二条 税务管理部门在工业园区设立征收管理机构,负责对工业园区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以及在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的税收征管工作,审批、办理有关税收业务。
第八章 劳动保障和人事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登记。
第四十四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必须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的权利,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按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同时接受有关部门监督。
第四十五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应当依法成立工会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工业园区内企业不按规定做好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编制内人员由国家公务员和社会公开招聘专业人员组成。
第九章 安全生产及社会治安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入园企业必须遵守有关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协助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派驻机构做好工业园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入园企业应当制定严格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行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培训教育。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办理职业病“三同时”手续。
第五十条 入园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检查员,负责企业日常安全生产督促检查。
第五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当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发生安全事故及时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五十二条 县公安部门在工业园区设立派出机构,派出机构接受派出部门和工业园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负责工业园区内的治安、户政等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进入工业园区工作的外地工作人员、求职人员,实行暂住户口制度。工业园区急需的专业人才、有实绩的经验人才和适用的科技人才(包括符合政策规定的亲属),经本人提出申请,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章 其他规定
第五十四条 在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认定申报中及投融资项目优惠申报中,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优惠待遇或者奖励的,取消其优惠待遇和奖励,退还因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的资金,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五十五条 县工业园工管委会、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业园区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据工业园区收支平衡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准批同意后实施。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2日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陇川工业园区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