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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陇川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量:6454   作者:  日期:2022/9/15

陇政办发〔2008〕187号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陇川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08年10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提高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效能,切实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根据《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7]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实施方案及相关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8号)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陇川县的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统筹兼顾水电和水利移民、新水库和老水库移民、中央水库和地方水库移民的原则;

(二)坚持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坚持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扶持相结合和国家帮扶与移民自力更生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维护库区和移民安置区社会稳定,解决温饱问题与解决长远发展问题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全县行政区域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移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督促检查、验收,同时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共同搞好全县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第二章 人口核定登记及扶持

 

第四条 全县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工作,根据《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开展。

下列人口应该列为后期扶持人口:

1.具有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含依法收养的人口);

2.具有安置地农村户籍的原迁移民和移民的后代娶进或入赘的农业人口;

3.户口临时转出的现役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

第五条 根据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按照“入户调查→公示调查结果→核定登记→上报后期扶持人数→批准→注册登记→核发证书→兑现后期扶持资金”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在核定移民人数和听取移民及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按照以下程序确定扶持方式:

以村(组)为单位,由移民村、组以书面形式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后期扶持方式。能够确定移民身份的,尽量采取直补到人的方式;在移民自愿的前提下,可采取项目扶持或者直补到人与项目扶持相结合的方式。只能确定移民人数不能确定移民身份的,以项目扶持为主。

第七条 大中型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经批准注册登记的,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年限为20年,整个扶持过程按本县实施细则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第十八条进行动态管理。

第八条 本县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由县人民政府编制后期扶持规划上报州人民政府,经州级汇总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严格按《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省的相关规定执行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以项目方式进行扶持的,项目选取、批准和验收,严格按照《云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后期扶持资金的发放,本着让移民集中使用,尽量用于生产发展,有效提高生活质量的原则。全县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次下拨及兑现。

第十一条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资金由县移民开发局和县财政局共同核定下拨,应按职责分工,加强后期扶持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一人一证(后期扶持证)和一人一卡(后期扶持资金储蓄卡)制度。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在领取后期扶持资金时,扶持对象凭后期扶持证书到移民部门指定的地点领取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三条 后期扶持资金发放时,原则上不得代领。但扶持对象有特殊情形的,代领人凭后期扶持证书,并提交相关资料后,可以代领后期扶持资金。

第十四条 在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对象注册登记时要建立“x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登记台账”和“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注销台账”,作为填制后期扶持证书的依据。

第十五条 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对象实行动态管理,以年检措施来开展动态管理。将不符合扶持条件的移民登记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注销台账”确认注销,收回后期扶持证书。加盖“注销印章”进行注销;同时更新下一年度的“xxx年度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登记台账”。

第十六条 移民后期扶持对象符合以下条件的必须核减: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

(二)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三)扶持对象死亡的;

(四)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

(五)人口核定时,错登、重登纳入后期扶持对象的。

第十七条 后期扶持对象核减,必须经扶持对象确认,并按以下方法操作:

(一)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控股企业录(聘)用、现役军人(含武警)提干的确认方法:由县移民局凭相关单位的“录用证明(函)”填写注销确认表一经原扶持对象签字确认一县移民局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二)扶持对象转为非农业人口的确认方法:由本人凭相关单位的“农转非证明(函)”填写注销确认表一县移民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扶持对象死亡的确认方法:由县移民局凭相关单位的“死亡证明或死亡报告”填写注销确认表→经原扶持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长或故者亲属签字确认一县移民局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四)扶持对象服刑的(缓刑除外)确认方法:由县移民局凭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填写注销确认表→经扶持对象所在的村民小组长或亲属签字确认→县移民局主要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

(五)人口核定时,错登、重登纳入后期扶持对象的。由县移民部门出具并送达原扶持人“错登或重登记通知书”后直接核减。

第十八条 移民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云南省档案条例》的规定建立详实、现代化程度较高的移民个人、家庭、财会和文书档案(包括各类电子档案),并充分发挥档案作用。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 条县移民局牵头,县财政、监察等部门配合,建立健全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联合检查制度,组成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全县的后期扶持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检查的重点是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工作进度、移民资金拨付、使用和管理以及项目实施等,确保政策到位和资金安全,规范和合法使用。

第二十条 后期扶持工作中涉及公示程序的,公示期为7天如有其他特殊规定的,从其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 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特殊情形的代领人提交虚假资料代领后期扶持资金,使权益人利益受到损害或造成移民资金流失的,根据相关规定追究代领人和出具虚假证明的部门及责任人的相应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移民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的农村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国家工作人员在移民工作中不作为或乱作为、执行不力、违反工作程序、损害移民利益的要给予通报批评和问责,并限期整改。涉及违反党纪、政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据现行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及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实施细则”的相关条款与上级政策相违的,以上级的政策为准。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陇川县移民开发局负责解释。

文章来源:陇川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