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川县人民政府公告第7号
现公布《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决定》,自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陇川县人民政府
2006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陇川县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的决定
为维护法制统一,按照国务院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的部署,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了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规定的工作,对陇川县人民政府及办公室于2006年5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8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审核。根据清理结果,县人民政府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公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或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陇川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县财政局、县农发行关于完善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办法的通知》(陇政办发[1999]42号)中的第二条修改为:“粮食风险基金按以下顺序安排使用:首先用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州级储备粮利费补贴;其次用于1998年6月以后经州人民政府审核认定的新发生的财务挂账利息补贴。确定上述二项支出后仍有结余的,可逐步消化粮食财务挂账以及经省批准适当补助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所需经费”。第五条“删除”。
本决定于2007年2月1日起施行。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