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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浏览量:5661   作者:不详  日期:2021/3/5
    省级及以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
      基本代码:
      34
       行使主体:
      (责任主体)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主席令第四十九号颁布,2018年10月26日主席令第十六号修订)第三十五条 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责任事项:
      1.受理阶段责任:向申请人告知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材料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业务处室和行政审批处按职责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按程序报批后作出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承担的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1.不按规定告知备案渠道和程序的。2.对申请机构备案信息审核不严的;3.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
      追责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三条;有关共性责任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
      监督方式:
      1.窗口投诉地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驻厅监察室。 2.电话投诉号码:(0871)65749473。 3.网上投诉电子邮箱:ynnytjcs@163.com。 4.信函投诉:云南省纪监委驻省农业农村厅监察室;通讯地址:昆明市盘龙区万华路169号610室;邮政编码:650224。
      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南省人民政府或农业部委提出行政复议,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
文章来源:陇川县农业农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