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范围及条件:
1、从事边境贸易的(含从事替代种植、发展替代产业项目的);
2、从事边境服务的。
3、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公民。
二、申请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对于居民身份证在申领、换发、补领期间的申请人,应当要求其提交临时身份证。
2、照片(照片应当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
3、申请人填写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申请表》(1份)。
4、国家工作人员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5、对于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由监护人陪同,提交其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护照及复印件。
6.、申请人系边境地区公民的,边境地区县(市、区、旗)、设区市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要求本人提交3、4、5项规定的材料,居民身份证或者户口簿及复印件,以及下列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①从事边境贸易的,提交边境地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所在单位出具的遣其从事边境贸易活动的有关证明材料。②从事边境旅游服务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导游证及复印件。③参加边境旅游的,提交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的边境旅游组团社出具的相关材料。④申请人系台湾居民的,可凭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参照上述规定提出申请。
7、申请人系非边境地区、从事边境贸易的公司、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边贸出入境通行证前, 应当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一年,审核期限为7天。①边境地区公司、企业及人员登记备案:公司企业申请书;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上一年度1000元以上纳税证明;公司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公司企业出入境人员登记备案表;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公司企业派遣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雇佣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住房租赁合同、长期租住旅馆证明等)。②边境地区个体商户登记备案:个体商户登记备案表;边境地区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个体工商户及其携带亲属或雇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亲属关系证明或雇用劳动合同、住房证明(房产证或住房租赁合同)
三、法定时限:15日;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四、收费依据和标准:
1、收费依据:发改价格[2017]1186号。
2、收费标准:收费50元/证。
五、咨询方式:电话或现场咨询(电话:0692—7171423,96128)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