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受陇川县人民法院邀请,陇川县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一起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的现场监督。陇川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执行行动进行了首次网络现场直播。
陇川县法院执行李某某申请执行岩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申请执行金额52000元。案件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岩某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据申请人李某某提供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岩某近期出让了自家的预留地,有土地出让金收入,陇川县法院决定到岩某住所对其财产情况进行核实与执行。
为保证现场执行工作依法有序、公开公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有关规定,陇川县法院邀请县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督见证。收到法院的邀请函后,陇川县检察院作出了派员决定,所派检察官跟随法院执行法官到现场进行监督见证,对执行程序进行全程监督,并依法履行检察监督职责。
滇公网安备 53310002000504号


